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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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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2015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Category:2014|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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