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8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51号 1998年12月9日 执行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254号)收悉。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法规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Category:1998|D]][[Category:营业税]]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