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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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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6号 1999年8月1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wiki置底}} [[Category:199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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