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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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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50号 2009年1月23日 执行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2018年6月15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wiki置底}} [[Category:200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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