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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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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2008年5月20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wiki置底}} [[Category:200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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