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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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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5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81号 1995年11月7日 执行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97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于1985年5月16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和1986年4月18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 [[Category:1995|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新加坡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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