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4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449号 1994年8月1日 执行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业于1994年6月4日正式签订,并按该协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根据该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吉尔吉斯承运人从事本协定范围内的客、货运输业务的车辆及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和利润,应自1994年6月4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所得税。现将该协定及行车许可证样式复印给你局,请凭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部出具的证明,对吉方承运者执行上述协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Category:1994|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吉尔吉斯共和国]]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