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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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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04号 2016年5月21日 执行 =正文=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41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其中:税务登记类3项事项、税务认定类14项事项、申报纳税类18项事项、优惠办理类3项事项、宣传咨询类3项事项。具体通办业务事项详见附件1。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 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网上办理 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可通过河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目前河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具有6大模块,58项业务,涉及165项涉税事项。纳税人除了可以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外,还可以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可选择全省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 纳税人选择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三、省内通办的查询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实时查询办理状态;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向全省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查询办理状态,办税服务厅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查询,并告知纳税人。 四、省内通办的资料提交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相应纸质资料并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电子影像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提交,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办理的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由接收资料的办税服务厅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凡纳税人存在欠税、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等情况,或属纳税信用等级D级企业、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省内通办事项。 特此通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6|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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