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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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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0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 2000年9月1日 执行 2010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2010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知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票样) {{wiki置底}} [[Category:200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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