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78号 2004年9月22日 执行 2006年3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2016年11月15日 条款废止 第一条、第二条 2009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9〕45号 2009年3月18日 废止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溶剂油、液蜡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非标油品界定的问题''' '''根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以下简称注释)有关规定,消费税方面适用的有关汽油、柴油的质量标准是: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凡是达不到以上质量标准的均为非标油品。对于非标油品是否征税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 '''二、关于对联孚石化公司产品是否征税的问题''' '''(一)根据注释中“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200#、190#“溶剂油”虽未列入两大集团生产和供应计划,但是其辛烷值分别为42、33,均小于50,因此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注释中“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液蜡油”是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虽然其倾点达不到柴油的质量标准-50号至30号,但是也属于柴油的征税范围。''' {{wiki置底}} [[category:2004|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