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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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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76号 1994年6月23日 执行 1994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76号 1995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为了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财政部研究,对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小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上述货物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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