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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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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2002年9月12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2|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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