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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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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国税函〔2006〕971号 2006年10月13日 执行 2017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2018年3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中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要求,总局对涉及“一窗式”比对的相关软件修改、升级工作已经完成,并陆续下发各地,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条件已经具备。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下同),凡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征收单位在受理申报时,按照国税发〔2005〕141号文件规定的比对内容,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规定,实施报税IC卡新的“清零解锁”程序。 [[category:200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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