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6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 2008年6月19日 执行 2019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020年2月1日 废止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wiki置底}} [[Category:2008|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