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29号 2007年4月16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广西、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该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变更名称和调整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大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wiki置底}} [[Category:2007|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