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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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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47号 1995年3月13日 执行 =正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稽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关问题法规如下: 一、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035号)中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难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对不按法规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和培训工作,使其能按法规正确无误地填开专用发票。 四、1994年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可在1995年继续使用。 {{wiki置底}} [[Category:1995|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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