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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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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2016年4月15日 施行 =正文= 为简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执行程序,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经协商,通过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5日换函,对在内地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一事达成一致,现公告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其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根据换函规定,以上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执行,2016年4月15日以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也按照以上安排执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一、《公告》目的 内地税务主管当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以下简称香港税务主管当局)通过换函,对在内地使用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事宜作出行政安排,以简化香港税收居民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程序。为落实双方换函所做行政安排,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有效时限 根据换函,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6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6、2017和2018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4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4、2015和2016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化的处理 如果香港纳税人在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应被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的条件,原可适用于相关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纳税人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四、关于换函所做行政安排的适用范围 换函所做行政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双方完成换函程序之日起生效执行,适用于所有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包括2016年4月15日之前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 {{wiki置底}} [[Category:2016|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Category: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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