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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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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71号 1994年2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12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税务检查证的统一式样和制作、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二、税务检查证的式样,本着外观庄重、携带方便、经久耐用的原则,税务检查证采用封皮套内芯式样。 封皮采用人造革制作,合拢后规格为10.2cm×7.3cm;内芯为塑胶封压。左、右芯可以横折插入封皮。左、右芯规格分别为9.8cm×6.6cm。 为便于区别,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采用中文印制,封皮为宝石兰色,内芯为浅天兰色税徽底纹图案;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采用中文印制,封皮为咖啡色内芯为浅灰色税徽底纹图案;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封皮为宝石兰色,内芯为浅天兰色税徽底纹图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税务检查人员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可同时使用中文和当地通用的一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具体式样详见样本(附后) 三、税务检查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字轨加七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外”、“地税”,七位编码中,第1、2位为地、(市、州、盟)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旗、区)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直属分局无行政区划代码的,按顺序编码;第5、6、7位数字为持证人员的顺序。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国家税务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编号为01,长安区国家税务局编号为02,则该税务检查证编号为“冀国税0102001”。又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地方税务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的编号为“冀地税0102001”,再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编号为01,涉外税务分局为石家庄市的直属分局没有行政区划编码,应按顺序编码,由于石家庄市市辖区编码到06。因此涉外分局按顺序编码为07,则该税务检查证编号为“冀国税外0107001”。 四、税务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和职务。填写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名称及持证人职务。 (二)检查范围。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务检查人员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填写某某管辖区主管税收。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填写某某管辖区涉外税收。未载明上述检查范围的税务检查证,不得用于涉外税收检查。 (三)发证机关。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钢印。 (四)像片采用1寸黑白免冠正面近照。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指派专人负责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并登记造册。在换发新证的同时应当将原税务检查证收回缴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安排税务检查证的制作和发放,并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本检查证。 {{wiki置底}} [[Category:1994|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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