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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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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63号 1994年3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原则上应同其他企业保持一致,但为了有利于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1993年12月29日国税明电〔1993〕72号明传电报将《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凡动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为了有利于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1994年一、二月份,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即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1994年后十个月存货动用部分,按年末库存余额小于三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计算,在年底一次予以扣除。 {{wiki置底}} [[Category:1994|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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