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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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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 国税发〔1995〕93号 1995年5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1号)下发以后,各地反映,税务检查证按规定加盖钢印后,经塑封即压平不易辩识。为此,经研究决定,发证机关报可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并不再加盖钢印。现将印章式样规定如下: 一、印章规格:直径为2.2cm。 二、印章中心:为五角星。大小0.8cm(角与角的直线为0.8cm)。 三、印章字体:采用4号仿宋体。 四、印章名称:XX省国家税务局或XX省地方税务局。 五、印章颜色为大红色。 本专用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参照身份证发证机关印章式样刻制并管理。 {{wiki置底}} [[Category:1995|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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