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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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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8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2号 2006年8月22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陆续收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将归入3824909090等海关商品代码但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多种产品,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项下的出口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该税号项下出口产品的审核、审批和监控力度,发现进项中含有黄(铂)金的或其他含金产品以该税号报关出口的,要及时报告总局,并按照总局的批复意见办理。同时要加强预警分析,对该税号项下出口的商品如有出口量猛增等情况的,要及时对出口企业、供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行为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商品代码71159090项下出口的“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对上述出口产品超过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wiki置底}} [[Category:200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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