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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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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241号 2004年2月17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3〕357号)收悉。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第十七条中“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含义明确如下: 156号文件第十七条“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规定中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包括一方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益的行为,如取得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通知书》、《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建设用地文件中当事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 {{wiki置底}} [[Category:2004|2]][[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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