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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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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817号 2004年7月1日 执行 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 2021年7月9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wiki置底}} [[Category:200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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