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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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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2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608号 2012年12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的有关规定,在企业领购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为确保取消发票工本费工作正常开展,税务总局将对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维护,实现对纳税人购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功能;未使用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也应对自用的征管软件做好系统修改维护工作,及时落实取消发票工本费的工作要求,防止征纳矛盾,确保纳税人利益。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使用量,切实加强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购、开具和缴销管理,严厉打击遏制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书面反馈落实情况,未能按时修改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须提交相应的应急预案。 [[category:2012|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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