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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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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征发〔1994〕5号 1994年2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014号文下发了“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随文下发了“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以下简称核对卡、汇总单)式样。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对核对卡、汇总单填写内容及要求还不十分清楚,为了便于统一各地使用口径,现就核对卡和汇总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范围 1.汇总单用于税务机关相互间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检查有关情况时使用。 2.核对卡可用于在税务机关之间进行传递检查时使用;也可用于税务机关与填开发票单位之间进行检查使用。 3.其他发票的核查也可采用核对卡和汇总单形式进行传递检查。 二、传递方式可采用邮寄或传真方式。 核对卡和汇总单的联次统一为三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发送单位留存;第二联为回执联,核查单位核查后寄回发送单位;第三联为核查留存联,核查单位留存。 四、填写说明 1.核对卡中的“核查内容”栏由发送单位填写,将要核查发票的各项内容填写在每一行的各栏中;发票名称可简写,其他内容应完整、准确填写,以便核查方查对。 2.核对卡中的“其他问题及核查结果”栏,由发送单位填写需要核查的其他问题。 3.以上二项内容由发送单位一式三联填写并加盖公章,第二、三联发送核查单位。经手人、电话、邮政编码、地址应详细填写,以便核查单位寄送核查结果和取得联系。 4.核查单位将核查结果填写在第二、三联的“核查结果”栏和“其他问题及核查结果”栏中,并加盖公章,经手人签字,将第二联寄回发送单位,第三联留存备查。 除“其他问题及核查结果”栏外,核对卡与汇总单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五、汇总单和核对卡的规格按本文附件的规格(即8开纸)印制。 附: 1.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 2.发票填定情况核对卡 {{wiki置底}} [[Category:1994|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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