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19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税总函〔2019〕266号 2019年8月25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江苏、浙江省和大连、厦门市税务局: 税务总局制定了《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附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参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围绕依申请办理的税务事项,积极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切实减少事前证明材料报送,加强事中事后公正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选取有代表性的税务证明事项进行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 三、试点范围 根据试点需要和有关单位工作基础,确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等5个省(市)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开展试点;试点省(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分税务机关为试点实施单位,具体开展试点工作(见附件)。 试点省(市)税务局确定的试点实施单位,同时被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为试点单位的,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牵头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 四、试点任务 本方案所指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税收减免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税务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非申请人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试点实施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布试点事项清单。试点实施单位及所在省(市)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公布纳入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事中事后核查方式、试点实施单位等。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试点实施单位要科学编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税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税务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税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试点实施单位及所在省(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试点实施单位要针对试点税务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试点实施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随意检查,防止增加纳税人负担。 (四)探索失信惩戒模式。对试点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要依法处理处罚,按规定记入纳税信用,且不得再对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要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试点实施单位对社会关注的事项等,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 五、工作步骤 (一)做好试点准备。2019年9月10日前,试点实施单位要做好公开试点事项目录、对试点事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等工作,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试点省(市)税务局要加强对试点准备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并将具体实施举措汇总,通过FTP报送税务总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为2019年9月至11月,试点实施单位要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实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2019年12月20日前,试点省(市)税务局对试点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通过FTP报送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市)税务局和试点实施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聚焦“为民服务解难题”,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质量。 (二)注重务实创新。试点实施单位要把握试点工作方向,结合试点任务和自身实际,针对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攻关,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做好总结评估。试点省(市)税务局要及时上报试点工作进展以及有关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工作规范、标准、指南、典型案例等成果资料。税务总局将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提出在税务系统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试点实施单位 |- | 1 || 熊猫普制金币销售相关证书 ||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或金融机构办理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 | 2 || 肥料登记证 || 纳税人办理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纳税人办理生产、委托加工节能环保涂料或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时,需提供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 4 || 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双滦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宽城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丰南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滦州市税务局 |- | 5 || 个人身份证明 || 纳税人办理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 6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纳税人办理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 7 ||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纳税人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按规定减免契税时,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姑苏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 8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例 || 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的棚户区被征收人,在办理减按1%征收契税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结婚的)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 9 || 夫妻间变更房产、土地权属相关材料 ||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办理免征契税时,需提供房产证,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等夫妻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相关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 10 || 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 || 纳税人办理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时,需提供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 rowspan="2"|11 || rowspan="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 11.1 税务行政相对人享受契税政策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件。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市区)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市区) |- | 11.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率不超过20%,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 |- | 12 || 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双滦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宽城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丰南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滦州市税务局 |- | 13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证明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需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 rowspan="2"|14 || rowspan="2"|税务登记证件 || 14.1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 | 14.2 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 [[category:2019|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