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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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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的通知 —— 2019年12月10日 执行 =正文=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按照持续改进、不断升级、规范高效、促进遵从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1.0》)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以下简称《规范1.1》)。 一、修订必要性 《规范1.0》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以规范操作促精准稽查,以精准稽查促税法遵从,着力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效,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了稽查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了稽查执法队伍素质,促进了各项稽查改革任务完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进一步优化税务稽查执法、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稽查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规范1.1》是对《规范1.0》施行3年龄的经验总结,是对稽查工作形势变化的积极回应,是稽查部门深化改革、推进法治、规范执法、防范风险的制度保障,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积极举措。 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稽查工作流程需要进一步规范。2018年以来,稽查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针对税务机构合并和稽查改革后形成的“1+N”机构设置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初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稽查机构运转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稽查机构运转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9〕1号),解决了稽查机构运转中心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但操作层面尚无统一、明确的细化标准。如税务局稽查局与跨区域稽查局之间的案源传递,省、市税务局的重点案件胜利,稽查建议的制作等,都需要通过稽查规范的修订进行顶层设计。 面对依法治税新要求,稽查执法方式需要进一步优化。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税务机关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等一系列文件,相应修订稽查规范,有利于“三项制度”落实,保障各级稽查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新规定,稽查执法理念需要进一步转变。为正确处理依法稽查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17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度建设层面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成果,贯彻这些新理念、新要求,有必要修订稽查规范,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为守法经营的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回应纳税人新诉求,稽查执法风险需要进一步防范。近年来,随着纳税人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有所增加。经过对相关案例的系统梳理分析,发现在文书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陈诉申辩意见复核等执法环节,纳税人存在异议的情况较多。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规避基层执法风险,有必要修订稽查规范,进一步明确相关执法程序和文书使用等制度规定。 解决基层办案新难题,稽查案件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随着稽查工作的深入推进,稽查任务日益繁重,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定性、提高办案效率成为基层税务机关的普遍要求。因此,修订稽查规范有利于解决目前案件管理有关规定相对单一且不适应当前“双打”工作需要的难题,通过细化案件状态类别、强化案件节点管理等措施,进一步促进办案人员尽职履职。 二、修订原则 为扎实深入做好修订工作,2019年3月开始组建专业团队,通过深度调研、集中讨论、反复修改、征询意见、集中审稿,最终形成了《规范1.1》终稿。在修订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以简明易行好操作为工作目标,旨在为基层税务机关稽查执法操作提供具体准则和操作指引。稽查规范的修订,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全面综合。适应全税种检查的需要,把原国税地税分管税种的业务需要统一融入稽查工作流程,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后稽查工作的“事合”。 便于操作。既力求政策适用精准、执法程序严谨、工作衔接到位,又确保符合工作实际、适应复杂情况、便于基层灵活适用,力求稽查规范成为全面、准确、易用的“操作手册”。 适度前瞻。在充分考虑各地行政和司法环境差异的基础上,尽可能把地区的经验提炼为统一标准,上升为制度要求并推广至全国。 三、修订内容 与《规范1.0》相比,《规范1.1》新增“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1章,正文共修订436处;附录新增稽查文书10个,修改稽查文书1个;新增“税务稽查分税种归集表类式样”16种、51张。在具体内容上,《规范1.1》包括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案源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案卷管理、税务检查证管理、税务稽查保密不安了、部门协作、成果增值应用、质效管理、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提请责任追究共13章内容。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细化稽查工作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稽查机构运转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9〕1号),设计了《案源信息传递单》,明确税务局稽查局与跨区域稽查局之间案源传递流程;新增“重点案件集体审理”内容,细化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跨区域稽查局重点案件实施集体审理的程序及审理委员会的组成;完善“税务稽查建议”,对《税务稽查建议书》制作情形,分类标准等提出要求。 优化稽查执法方式。按照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对稽查局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审核范围包括所有执法决定,不仅要求所有税务稽查案件都要经过审理部门审理,而且要求稽查局在作出与案件相关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阻止出境、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等所有执法决定前,审理部门都要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转变稽查执法理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等文件规定,细化案件分类处理要求,明确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增加要素协查规定、规范委托协查等。 防范稽查执法风险。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及后续处理程序;细化陈述申辩意见复核程序,新增《陈述申辩意见复核报告》。 强化稽查案件管理。参照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做法,统一各类案件结案标准,对稽查案件中止检查、中止执行情形进行补充;考虑基层工作需要,明确案件办结情形、程序、后续跟踪管理要求及恢复办理程序,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 四、有关说明 关于税务局稽查局、跨区域稽查局和稽查局。为了区分稽查机构改革后各类机构不同职责定位和工作流程,《规范1.1》所列税务局稽查局,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和各市、地、州、盟税务局按照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局稽查局;所列跨区域稽查局,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和各市、地、州、盟税务局按照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跨区域稽查局;所列稽查局,是指税务局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 关于工作部门。为了区分业务上的职能部门和行政上实际设立的部门之间的差异,《规范1.1》所列案源、检举、协查、检查、审理、执行、综合等部门均包含行使同等职能的部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稽查执法的制度规定。《规范1.1》未对特派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管理等稽查工作专门规定,特派办开展稽查工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78号)执行,待特派办执法有关事项明确后再行修订。 关于部分文件问好引用。为保障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系统涉机构改革的业务管理类内部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关于发布税务系统涉机构改革的业务管理类内部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税总发〔2018〕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系统涉机构改革的业务管理类内部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系统涉机构改革的业务管理类内部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税总发〔2019〕37号)等文件,对涉及机构改革后机构名称调整、机构改革前国税地税合作等相关事项进行统一清理并修改。《规范1.1》所列业务依据的发文文号引用原发文文号,涉及机构改革后机构名称调整、机构改革前国税地税合作等相关事项参见上述相关文件。 关于《规范1.1》使用范围。《规范1.1》是内部操作规范,仅限税务机关部使用,不作为税务稽查队外治法的依据,不得在执法文书中引用,严禁擅自对外发布或者通过互联网进行转载。 {{wiki置底}} [[Category:2019|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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