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6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税总函〔2016〕274号 2016年6月19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16|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Category:税务稽查]]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