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2007年1月1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6|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