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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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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 1999年7月8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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