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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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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84号 1995年7月7日 执行 2003年10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2004年1月1日 废止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所属齐鲁、扬子、大庆分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72号)依然有效。 二、对1994年以来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收回或者扣减其应退税款。 {{wiki置底}} [[Category:199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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