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3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58号 2004年1月1日 执行 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 2021年7月9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wiki置底}} [[Category:2003|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