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04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33号 2004年11月10日 执行 =正文=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现就兴业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兴业银行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从2004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内的所属分支机构,是否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福建省国税局确定;在福建省外的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兴业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兴业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Category:2004|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