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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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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0号 1994年6月1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随着国际间的人员交流日趋增多,对外籍来华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外籍个人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的成绩和经验。但是,由于外籍人员流动分散。加上征管措施不到位,造成外籍个人税收征管上的许多漏洞、偷税、漏税现象仍比较严重。为了贯彻国务院善于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征管上的许多漏洞,偷税、漏税现象仍比较严重。为了贯彻国务院善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外籍个人税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 下列人员1993年1月1日以后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都在本次检查之列;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 (二)在华设立机构工作的外籍个人; (三)在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等; (四)在华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的外籍个人; (五)在华进行一次性或多次性商业、贸易活动的外籍个人; (六)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工作人员等。为了提高阶段性成效,突出重点,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检查中,各地还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其它的检查重点。 二、检查的内容 各地要按照国税发[1993]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部分的内容要求,对确定的检查范围进行全面的检查,然后就发现的问题予以重点检查。 工资、薪金所得是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主要是审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无少报、漏报、瞒报、隐匿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等情况。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所得是否正确,有无少报、瞒报等情况,特别注意那些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连续或者累计居住90天以上的外籍人员的纳税情况;对实行代扣代缴的,审查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所扣税款是否及时申报缴纳入库,有无拒扣、不扣、漏扣和少扣税款,或虚报人数,出具假工资证明等情况。尤其注意对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非独立个人从事设计、安装、技术服务及咨询服务等劳务活动纳税情况的检查。 (二)对劳务报酬所得税的检查主要是根据外商在本地区提供劳务的特点审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无隐匿劳务报酬收入等情况,尤其对演职员、运动员等的纳税情况要作深入性调查。 (三)对纳税人或扣缴人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劳务报酬所得,要检验是否与实际收入相符,尽可能地找到国内外有关此类工资水平的参照值,通过比较将收入水平明确低的筛选出来,予以重点审查。 (四)对个人所得税其它所得项目的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三、检查的步骤 (一)加强与公安、经贸、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查清人员往来及外商承包贸易合同签订、报送备案等情况,基本摸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情况。 (二)对1993年1月1日至今年6月底已申报纳税的外籍个人年收入(或月收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对比。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偷、漏税疑点,实施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必要时,可报请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收协定情报交换进行查证。 四、检查的时间 本次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是全国统一性的行动,要求在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完成。检查情况及书面总结连同附表于9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wiki置底}} [[Category:1994|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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