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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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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030号 2001年12月30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山东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1〕217号)收悉。关于你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货物的双代理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业务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精神,我局意见,对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的船舶,由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即委托方)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手续,同时在船舶出口后,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具体是: 一、对中航技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代理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进口的料件,由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附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出具纸质证明,同时录入代理进口料件电子信息并直接传输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受托方转来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税款的模拟抵扣手续; 三、待货物出口后,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有关凭证,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wiki置底}} [[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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