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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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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2010年3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Category:2010|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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