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07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64号 2007年9月1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取得亏损补贴资金,以及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取得矿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支付的亏损补贴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提供矿区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0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后,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Category:2007|9]][[Category:营业税]]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