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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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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4号 2005年12月2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反映,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石化集团拟采取由其在北京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实业公司)出资的方式,投资建设成品油管线、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部分中心城市加油站,资产形成后租赁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在当地的分(子)公司经营管理。由于销售实业公司没有分支机构,资产租赁收入由销售实业公司统一收取。为支持石化集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同时不影响租赁资产所在地的税收收入,现就销售实业公司统一收取资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实业公司在全国各地取得的资产租赁收入向其资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销售实业公司可根据实际收取的租赁收入,向支付租金的石化股份有关分(子)公司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所开发票票面必须载明付款单位全称、租金金额、开票日期等内容。 三、销售实业公司统一收取的资产租赁收入,减除在各省市已缴纳营业税(凭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的租赁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其在北京清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Category:2005|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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