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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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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号 2007年1月10日 执行 =正文= 北京、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12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Category:2007|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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