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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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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84号 2006年12月31日 执行 =正文= 北京、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湖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信银行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信银行在股改上市清理出的财产损失6091225578元,准予该行先以清单(见附件)的形式,在2006年和2007年由该行总部统一申报扣除,其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要依据该行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该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清单中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反馈。 附件:中信银行财产损失明细表 [[Category:2006|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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