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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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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79号 1995年3月1日 执行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5|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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