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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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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2007年11月20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7|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Category:存量房]][[Category: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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