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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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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6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18号 1996年12月12日 执行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经营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一[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地土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Category:1996|D]][[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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