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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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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3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7号 2003年10月11日 执行 2004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2004年6月1日 废止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Category:200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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