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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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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16号 2005年11月28日 执行 =正文=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确认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请示》(浦银发〔2005〕264号),申请将新增加的分支机构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Category:2005|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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