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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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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1号 2004年8月4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的东道国协定》已于2004年6月17日签署。根据协定规定秘书处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现将《中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的东道国协定》转发你局。对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涉税问题,请按上述协定规定处理。 {{wiki置底}} [[Category:2004|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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