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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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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2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 2022年3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将云南省确定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云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center>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税务机关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形下,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云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三、《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Category:2022|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Category:资源税|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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