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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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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9年2月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4号 1989年2月3日 执行 =正文=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wiki置底}} [[Category:1989|2]][[Category:国家税务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Category: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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