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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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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9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41号 1989年12月22日 执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wiki置底}} [[Category:1989|D]][[Category:国家税务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Category: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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