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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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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2年9月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311号 1992年9月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不少地区询问,工商各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部分能否结转下年使用。对此,财政部在1979年〔79〕财税字第7号《关于检发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的附件《财政部副部长忻元锡同志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总结发言》中已明确过:“过去按地方税收入提取的百分之五作为代征手续费的规定继续有效,结余的部分,可以作为征收费用的补充”。所以,工商各税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年终结余部分,可以全部结转下年,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 {{wiki置底}} [[Category:1992|9]][[Category: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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